测绘误差哪个文件规定

测绘误差的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超出3%的部分算作开发商赠送,不计入房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82条

误差允许的比例为3%,在3%以内超出部分,业主需要按照价格补钱给开发商;但是大于3%的话,3%以内的面积需要补交钱,超出3%的部分就算是开发商赠送,不计入房价。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

该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企业、交通运输和能源等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