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餐饮油烟排放口规定
关于地下餐饮油烟排放口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排放油烟的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在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
无组织排放的认定
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排放。
排气筒出口段的要求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的平直管段,并且其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油烟排放口与敏感目标的距离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20米。
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建筑物高度与油烟排放口高度的关系
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
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