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的政策

测绘法规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重点包括促进测绘成果共享与应用、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建设和应用、强化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鼓励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加强地图管理、强化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等内容。

其他相关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等,涉及地图编制、审核、发布、使用,以及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等方面。

测绘管理

领导与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

测绘基准和系统: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

地图审核制度: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地图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地图审核申请表、地图样图或样品、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等。

测绘成果

测绘成果目录: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有关使用单位提供。

测绘成果保密: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使用,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对外提供保密的测绘成果,依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测绘成果有偿使用: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测量标志保护

保护义务: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上和地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拆迁批准手续: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

测绘成果汇交

汇交要求: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汇交时间为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

这些法规政策共同构成了我国测绘工作的法律框架,旨在确保地理信息的安全、准确和高效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