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算餐饮

超市 不算餐饮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需要分别取得相应的许可。超市主要涉及食品流通环节,因此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此外,超市开具的食品发票属于商品零售发票,而餐饮发票则是提供劳务的营业税发票,两者性质不同。

尽管如此,随着消费者需求的变化和零售模式的创新,一些超市开始涉足餐饮领域,提供即食食品和现场堂食服务,这种现象被称为“超市餐饮化”。这种转变不仅是对传统零售模式的一种创新,也是对消费者需求的一种积极响应。例如,盒马生鲜超市内就设有专门的餐饮区,为顾客提供即食服务。

综上所述,从法律定义和传统角度来看,超市不被视为餐饮单位。然而,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一些超市通过提供餐饮服务来拓展其业务范围,这种现象值得关注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