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测绘规定
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该条例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基础性、公益性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测绘基准与测量标志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等特殊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测绘地理信息地方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和管理系统,定期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检查、维护。
基础测绘与其他测绘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更新周期不超过二年。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以及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省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包括建立、更新和维护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测制和更新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全省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
测绘市场管理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擅自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