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设备报废
测绘设备的报废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以下是报废的一般步骤和注意事项:
设备封存与启用
长期不用的测量设备需要办理封存手续,封存前需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本部门领导签字,报品质部或生产部批准。
需启用的测量设备应由品质部负责联系检定(校准)合格后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使用。
设备报废规定及程序
正常损伤无法修复的测量设备,需填写“报废单”,由主管部门部长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非正常原因及人为造成设备报废,使用部门领导应及时查清原因并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报废价值500元(不含500元)以下的设备,由使用部门或个人按原值100%赔偿;报废价值500元(含500元)以上的设备,由使用部门或个人按原值的10%〜50%进行赔偿。
事故报告与修理
测量设备出现事故,使用人应立即报告责任人,由修理人员检查修理,并将修理情况记录在“维修记录卡”中。
设备报废申请
申请报废的测量设备需经计量室判定,情况属实后由技术部负责人报请技术总监或总经理处理。
报废申请需要填写报废申请表,注明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精度等级及申请报废的理由,并由相关部门审批。
审批与处理
报废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计量管理员消帐,并收回已作废的测量设备由主管部门统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