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学籍规定

高中学籍规定

高中生的学籍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管理权限与职责

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录取和审批,市、县教育局和学校共同管理学籍。

普通高中学籍电子档案由市教育局基教处建立,并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新生入学

新生被录取后即取得学籍,并获得相应的学籍号。

学校在通知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无故未报到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学籍自动取消。

民办高中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时进行,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但可以接收转学学生。

转学

家长因工作地区变动、家庭搬迁等原因确需转学的,可申请转学,由学校审查后,由市、区教育局审批。

学校不得拒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

转学过程中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