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长沙市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

退役士兵安置就业是主要渠道,同时鼓励自谋职业。

退役安置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

分级负责、包干安置和重点安置

中央和省属驻长各系统、市、区、县(市)各系统、各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

对服现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市、区县(市)安置。

补偿安置

服役满2年的城镇义务兵补偿金为2万元,服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补偿金为5万元,每超过一年增加0.25万元。

单位接收安置义务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

特殊情况下的安置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户口登记和随迁

军人退出现役后,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安置地,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户口可以随迁。

其他安置方式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优惠政策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法律责任

不接受退役士兵,又不按时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单位,除责令其限期缴纳有偿转移金外,当年不能申报评选文明单位。

以上是长沙市针对退役士兵安置的主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