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商科举人

清代商科举人

清代科举制度下的举人,是科举考试四级制度中的第二级。以下是有关清代科举制度中举人的一些关键信息:

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分为四级:童生(通过县一级考试)、秀才、举人、进士。

举人成为国家在编官员,享受俸禄。

举人的选拔

举人一般不能直接做官,但有机会被挑选为知县、教谕、训导等教官。

朝廷会不定期地从会试不第的举人中挑选,进行“大挑”。

举人的地位

明清时期,举人相当于现在的硕士生,甚至可以达到博士生的水平。

论级别,举人的地位至多相当于县级官员的级别。

举人的例子

杭齐苏、傅以渐、毋光启等人在顺治二年(1645年)成为举人。

彭舜龄、李培真等人在顺治二年乙酉科举成为举人,并在之后的年份成为进士。

以上信息概述了清代科举制度中举人的选拔过程、地位和一些具体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