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物业法新规

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正,并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修正后条例的主要内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运作

降低了业主大会召开门槛,授权街道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动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调整了业委会委员的选举程序和当选条件,采用两轮投票的方式,首轮“双过半”的候选人直接当选,未能选出的,采用第二轮投票,按照该轮选举的得票顺序当选,无须获得“双过半”。

明确了共有物业范围,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绿地、建筑物的基础、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同时规定,共有物业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

业主大会的资金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后向住建部门备案,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这相当于有了“身份证”。

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方便共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物业服务的规范与监督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进行查处,包括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专营单位不履行维修养护责任的行为等。

强调了业主大会会议的有效性要求,与会业主人数和投票权数需符合法律规定比例。

电子投票与信息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