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动车自行车管理规定
深圳市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实施了一系列管理规定,以下是主要内容的概述:
电动自行车限行规定
一级限行区:
全天24小时禁止所有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除了盐田区盐三路和坪山区碧三路。
二级限行区:
全天24小时禁止除民生行业外的电动自行车通行。
三级限行区:
设置在学校周边道路,分时段禁止除接送学生上下学以外的电动自行车通行。
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
电动自行车必须经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登记后才能上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管理新规
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具备人力骑行功能。
准予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长期号牌。
对于“超标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予上牌,不得上路行驶。
禁止改装电动自行车,禁止加装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如阳伞、顶篷、座椅等。
禁止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
电动自行车管理职责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消防等市、区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设施的检查。
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
包括高速公路、快速路(主道)、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隧道、高架、立交(含匝道)以及部分区域的一级限行区。
生效时间
上述通告自2024年9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有效。
以上信息根据您提供的日期,最新的规定是2024年5月15日发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