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餐饮垃圾处罚规定

湖北省针对餐饮垃圾的处罚标准如下:

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台账

由餐厨垃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由餐厨垃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直接使用餐厨垃圾喂猪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不支持、不配合,私自违法收运、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处置餐厨垃圾,以及未交由取得特许经营资格的单位收运处置餐厨垃圾行为

对单位: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行为

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这些处罚措施旨在加强餐厨垃圾的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建议餐饮企业和个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