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伤认定程序
深圳市工伤鉴定流程如下:
工伤认定
单位申报:发生工伤(死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立即将伤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于30日内书面向工伤保险部门报告伤(亡)事故情况并提交相关资料。
个人申报:单位未在限期申报的,个人可在伤(亡)事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向工伤保险部门提交资料并报告事故情况。
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审核与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发给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即一次性书面告知其补齐材料。
专家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视伤情程度从医疗卫生组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鉴定结论与送达
结论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领取鉴定结论
申请人凭回执和身份证到原鉴定医院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鉴定结论。若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就工伤补偿。若对鉴定结论不服,须在领取结论后15日内向市鉴定办申请复审鉴定,若对该复审鉴定还不服,须在领取复审结论后15日内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最终鉴定)。
建议:
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尽快完成工伤认定申请,以免错过申请时限。
个人在单位未申报的情况下,应尽快自行向工伤保险部门提出申请。
鉴定结论作出后,若对结果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复审和再次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