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工伤待遇

长沙市的工伤待遇包括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10元/天。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康复治疗费用

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符合相关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级27个月本人工资、2级25个月本人工资、3级23个月本人工资,以此类推至10级7个月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5%。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