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
山东企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主要依据岗位和身份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
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
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如果达到55周岁之前符合在工人岗位连续满5年这一条件时,也可根据本人申请,按其满5年时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
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
退休前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周岁执行。
曾经在管理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
以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退休前进入企业工作的女职工
在企业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对企业女职工的规定执行。
不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即55周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