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餐饮油烟排放标准
长治市目前适用的餐饮油烟排放标准如下:
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
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³。
具有6个罩烟以上的饭店属于大规模餐饮企业,其油烟净化最低除去率应达到≥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餐饮业排放的油烟中颗粒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不得超过30毫克/立方米。
不洁净烟气流量应不超过1000立方米/小时。
烟气流速应不小于5米/秒。
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应不大于1800毫克/立方米。
建议: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避免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餐饮业需要遵循更严格的标准,建议及时了解和适应这些变化,以免违反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