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共有产权房政策
深圳市的共有产权住房政策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户籍居民供应,并逐步将常住居民纳入保障范围。以下是具体的申请条件、配售对象、面积标准、销售价格和产权份额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申请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五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申请人为现役军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将户籍迁出本市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
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五年以上,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的,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在本市服役或者原本市户籍的退役军人,其服役年限计入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年限。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申请人配偶在原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但在原婚姻存续期间已转让该住房或者离异时该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配售对象
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并根据住房供需情况,逐步将常住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面积标准
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建筑面积标准按照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口数确定,具体为:3人以下(含3人)家庭或者单身居民为65平方米左右,4人以上(含4人)家庭为85平方米左右。建筑面积85平方米左右的房源,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面向3人家庭配售,具体在配售通告中载明。
销售价格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按照市场参考价格的50%确定。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市场参考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